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综合协调工作。
发改、工信、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科技、民政、体育、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金融等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九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将其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区域,并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非遗展示馆、科技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以及文体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丹阳、句容、尘陵野扬中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建设博物馆。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方文化资源,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书场、戏台和书院等地方性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建设综合文化站,有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镇(街道)机构撤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并运行。
村(社区)应当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于低楼层,并与办公区隔离。
村应当建设农村文化礼堂;有条件的自然村应当建设小微型文化体育广场。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建设程序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利用派喊闲置空间等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第十四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为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或以社会化方式配备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在商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文化信息发布窗口、阅报栏(屏)和电子图书借阅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指导标准、服务标准、评估标准等,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资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出租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汪陆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重新建设的面积、标准不得降低。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适当场所,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